案例索引:张某与北京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案号:(2023)京03民终2423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股东知情权系依附于股东身份而存在的一种权利,张某系该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是其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利,也是其作为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的方式,故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该项理由缺乏依据。北京某科技公司所提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与美某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北京某科技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张某存在不正当目的依据不足。根据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查阅北京某科技公司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故该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有权对北京某科技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并对相关会计账簿进行查阅?
裁判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其一,科技公司主张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处于管理状态,掌握公司财务审批权,对会计账簿等知情,故不同意张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对此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系依附于股东身份而存在的一种权利,张某系科技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是其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利,也是其作为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的方式,故科技公司的该项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二,科技公司主张张某存在不正当目的,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故不同意张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公司所提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与美某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张某存在不正当目的依据不足;其次,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所称张某损害公司利益的多项违规行为,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故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许某、倪某于二审中申请法院查询张某任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其负责财务终审及支付的公司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控股的中某公司所有交易往来银行流水、回单,往来资金协议或合同及发票,但其上述申请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准许。科技公司请求本案中止审理亦缺乏依据,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经查,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并无程序违法情形,科技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一、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于其办公场所供张某查阅、复制,在张某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张某委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在场协助查阅。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于其办公场所供张谋查阅,在张某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张某委托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在场协助查阅。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